什么是尾期条款?
尾期条款是并购委托协议中的标准条款,赋予顾问在委托终止后仍可收取成功费的权利——前提是企业在约定的尾期内卖给了顾问在委托期间引入的买方。
设置该条款的商业逻辑明确:没有尾期保护,卖方可能在接近交易完成时终止顾问委托,享有顾问建立买方名单、制作保密信息备忘录和管理谈判的成果,却在交割时规避支付成功费。尾期条款封堵了这一漏洞。
对于首次接触委托协议的企业主,了解尾期条款的结构和谈判空间至关重要。措辞宽泛的尾期条款可能在委托终止数年后仍带来数百万元的费用义务。
关键要素
| 要素 | 市场惯例 | 卖方谈判立场 |
|---|---|---|
| 期限 | 委托终止后12-24个月 | 争取12个月;抵制18个月以上 |
| 买方定义 | 委托期间”引入”或”接洽”的买方 | 限定为有实质接触的买方(已签保密协议、收到CIM、提交意向报价) |
| 触发事件 | 完成交割,或签署意向书/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 以完成交割为准——避免以非约束性事件作为触发条件 |
| 豁免 | 委托协议措辞中鲜有豁免 | 争取将卖方在委托终止后独立识别的买方排除在外 |
| 费用金额 | 与委托期间适用的成功费费率相同 | 与成功费定义保持一致,避免歧义 |
实际案例
考虑以下情景:一家新加坡企业主就企业出售委托某顾问,委托期12个月。顾问运营了竞价流程,引入12名潜在买方,收到3份意向报价。企业主决定暂停出售并终止委托。6个月后,其中一名曾签署保密协议并收到保密信息备忘录的买方主动再次联系并完成了收购。
在措辞标准的24个月尾期(覆盖”委托期间引入的买方”)下,原顾问有权收取完整成功费。在谈判良好的12个月尾期(仅覆盖”进入实质阶段的买方”)下,由于交割在12个月尾期结束前完成,同样的结果仍可能触发尾期。但若交割在12个月后发生,尾期已届满,顾问无权收费。
“尾期条款往往是委托协议中被阅读次数最少、却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条款。我见过卖方终止委托后再完成交易,真诚地认为自己不再有任何义务,却收到一张数百万元的成功费账单。在签署前一定要缩短尾期,并限定买方范围。”
— Daniel Bae,Lyndon Advisory创始人兼CEO
谈判策略
签署前
1. 精确定义”引入买方”。 坚持限定在以下买方:已收到CIM、签署保密协议、参加管理层路演或提交意向报价的买方。仅收到一段介绍邮件的买方不应触发尾期。
2. 争取12个月尾期。 标准24个月尾期对顾问有利;12个月在大多数中端市场委托中属于商业合理范围。若顾问在9-12个月的流程中投入了大量资源,较长的尾期(18-24个月)尚可接受。
3. 豁免卖方独立识别的买方。 若卖方在委托终止后通过自身关系、新聘顾问或主动接洽识别了新买方,该买方不应触发原顾问的尾期权利。此豁免条款必须在协议中明确载明。
4. 与成功费定义保持一致。 尾期适用的费用基础(企业价值或股权价值)和费率应与委托期间的成功费定义一致。
常见措辞风险
- 宽泛的”引入”标准——“与交易相关的任何接洽方”过于宽泛,应坚持具体标准
- 尾期重叠——若委托终止后引入新顾问,可能出现两个顾问均主张同一交易的尾期权利;应明确区分不同顾问的引入范围
- 自动续期条款——部分委托协议包含自动续期条款,实质延长了尾期窗口;应确保终止以书面通知为准
亚太各市场的执行标准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并购委托协议中的尾期条款适用普通法合同原则。法院在买方引入关系有明确文件记录(保密协议、投资者访问协议或CIM分发记录)的情况下执行顾问的尾期权利。
新加坡
新加坡并购委托协议适用合同法。在顾问引入与最终交易之间存在明确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尾期条款可获执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不对机构客户的并购顾问委托商业条款进行监管——条款由双方协商确定。
香港
香港并购委托协议适用英国普通法。对于涉及上市公司的交易,顾问的尾期条款须在发给股东的通函中作为顾问重大利益予以披露。
与聘用费的关联
若委托进行12个月(累计产生聘用费12万美元)但未能完成交易,之后在尾期条款约束下又完成了交割,顾问通常有权收取完整成功费——且不必从中抵扣之前的聘用费,因为抵扣机制仅适用于原委托期间内完成的交割。
这可能导致卖方在历史聘用费(12万美元)之外,还需支付完整成功费(例如60万美元),合计72万美元。谈判尾期条款时,应同时明确聘用费是否在尾期交割时可转为抵扣。
关于各类并购顾问费用的完整说明,请参阅并购顾问收费:卖方实际支付多少?